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医疗资讯 > 正文

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病程延长!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

日期:2022-07-31 20:20:50 来源:中华检验医学网 点击:

日前,正阳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赔偿案,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即某医院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495.9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3日,余某在自己的门市部里整理货物时不慎摔伤,在正阳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检查被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随后正阳某医院为余某进行手术治疗。余某手术后因出现高烧症状,同年9月13日余某转院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检查,余某被告知到其他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然后余某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治疗,余某共计住院30日,支付医疗费107093.45元。2020年10月13日,余某转院至正阳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余某共计住院23日,为此支付医疗费2746.45元。2021年1月2日余某再次到正阳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日,为此支付医疗费2204.28元。余某出院后陆续在正阳县某某医院检查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用1320.62元。余某认为造成其手术后感染为正阳某医院的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余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正阳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余某责任及赔偿范围和标准。依照北京华夏物证司法鉴定中心〔2021〕医鉴字第4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正阳某医院对余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的诊疗行为与余某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切口感染、延长病程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正阳某医院对余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和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正阳某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余某自行承担40%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正阳某医院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495.90元。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朱安宏  正阳县人民法院熊寨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司法过错鉴定医疗的评判标准和鉴定视角与医疗事故鉴定不同,有助于法院查明被告的过错及其程度。医疗事故鉴定的评判标准是“事故”,它倾向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鉴定结论主要分析是否达到事故级别,对有过错但不构成事故的情形通常在鉴定结论中不予认定。而司法过错鉴定的评判标准是“过错”,主要分析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围绕着“损害、过错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鉴定结论中对于未达到医疗事故、但已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也有所反映。因此,本案为进一步查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均采信了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并据此判决正阳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发条链接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dawenwu)

相关阅读

站内搜索

品牌推荐

更多 >>

关闭二维码
关闭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