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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科室负责人私自收取检验费用,被重罚!

数智检验医学
2025年04月27日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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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医院官网发布情况通报称,有媒体反映“该院医师与院外人员私自收取检查费”一事,院党委高度重视,对当事医师予以停职处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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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下午,网友“爱生活的青山Sge”在网络发文称:某医院医技科室负责人联合黑中介,通过“狸猫换太子”的做法,将患者检查费用巧妙避开医院财务,明目张胆的转入他们指定个人账户。




01

医技伙同医托私收检查费

官方回应


该网友介绍,黑中介负责人名叫“二哥”、当地人、承包了该医院自行车停车场,日常工作除了代收停车费外,还做“医托”的工作,给患者提供有偿的挂号、住院、检验检查等服务。而且“二哥”还能通过运作,患者的检验检查费用比医院划价少近一半,只是费用不用交进医院窗口。


据这位网友称,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二哥”及其合伙人的操作流程,他曾于1月25日上午,在知情人引荐下,来到该院某医技科室检查体验。


该网友先在医院与“二哥”碰头,再三确认无误后,这位“二哥”拿着网友的身份证到医院窗口很快挂好了一名医生的门诊号,并明确告知该网友他所做的检验检查费用最少也得1500元,现在给他付700元即可。并当场拿出收款码,收取了70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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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二哥”带该网友找到医技科室的一名副主任医师,半小时后,检验检查如期进行。没过多久,网友即拿到了报告单,被告知所做检验检查没问题。而这位网友发现,在当时科室门口的醒目位置还张贴着一张《医院明确声明》,其中第四条明确:对给没有交费的患者进行检验检查的医务人员,医院将处以检验检查项目收费标准5-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欢迎举报。


为了弄清内情,该网友找到了医院行政科室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反映。经查询,网友确实挂过号,从监控也可确定其进过医技科室做过检验检查,但最后出报告的患者名称却是另一个名字。


这位网友认为,从中介收费到医生检查并出具不同患者名字的报告,不到一个小时时间,双方配合如此默契,这种黑中介联手医院医生私吞“检验检查费”的不法行为显见存在已久。


记者联系医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医院监察科(音)在处理此事。医院监察科一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医院已经对此事做出了相应处理。“那个‘二哥’不是我们医院的人,是社会上的人。”这位工作人员称,虽然医院没办法对这位“二哥”做出处理,但也已将此事移交公安及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出处理。


随后,该医院发布情况通报:近日,有媒体反映「我院医师与院外人员私自收取检查费」一事,院党委高度重视,对当事医师予以停职处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02

私下收取患者检查费

是什么性质?


私下收费金额较大的,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医务人员私自向患者收取检查费用,“肥”了自家腰包,“损”了公家利益,不仅损害医疗行业的信誉和形象,更是对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不负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行业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规定。


“医人先医心,勿成医者不自医。”医务人员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严守纪律“底线”,不碰法律“高线”,坚守治病救人的信仰,保持悬壶救世的善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03

违法性分析

相关医疗人员就该狠狠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从这条规定就可以看出来,上述种种处罚对于普通的检验人、普通的医技科室工作人员来说,“违法成本”并不算低。在各种各样的严惩政策不断出台下,为什么还有检验人还有医技科室的工作人员在不断地铤而走险,原因不外乎于一个“贪”字。


“检以求真,验以求实”这句话是多少检验人始终秉持、赖以生存的工作准则。当医疗的“公益性”沾染上了个人的“铜臭味”,有多少走向法律警戒线的“检验人”还能够做到检以求真验以求实?当欲望的贪婪不断侵蚀内心的防线,医疗竟也能成为某些个人敛财的手段,真是可笑、可悲、可恨!


知法犯法,违背医德,敢在医疗手段上不当敛财,相关的医疗人员就该狠狠整治!医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医护人员也应当遵守职业操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医托”等不法分子,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保障患者的就医权益。



文章来源:梅斯医学、新华每日电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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